(2014)齐法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谯英军与韩军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谯英军,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谯英军,男,1968年6月4日出生,住齐河县焦庙镇焦庙村。被执行人:韩军,男,1965年11月11出生,汉族,住齐河县焦庙镇王木匠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3)齐焦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军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军的银行存款101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