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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吴军亮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吴军亮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初字第33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民权县。法定代表人:苏军龙,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沙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军亮,男,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系漯河经济开发区万紫千红音乐会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远鹏,系漯河经济开发区万紫千红音乐会所员工。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公司)诉被告吴军亮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浩天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吴军亮立即停止使用70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浩天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浩天公司经济损失84000元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900元。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浩天公司以本案纠纷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浩天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999元,由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于凤鸣审判员  朱家富审判员  陶京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