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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896号原告李某甲,女。委托代理人韩桂,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某甲,男。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全珑、明国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韩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阳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2006相识恋爱,2008年10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0月3日生育一子阳某乙。被告婚后对家庭不管不顾,对原告母子不闻不问,双方自2011年起分居至今,没有任何联系,且被告父母也不知道被告下落。原告于2013年7月14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因联系不到被告,原告遂于2014年8月9日撤回起诉。撤诉后至今仍然联系不到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阳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承担婚生子抚养费600元,医疗费、教育费各承担一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佐证:一、原、被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婚生子的户籍。证明双方诉讼主体资格及婚生子的情况。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曾经起诉离婚的事实。四、原告户籍所在地的大邑县苏家镇人民政府及该镇香林村村委会于2015年5月8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从2011年6月26日起下落不明,原、被告现分居两年以上,分居前经常发生纠纷。五、证人李某乙于2015年5月8日与李某丙于2015年5月7日各所作的证言各一份。证明在被告未下落不明前的夫妻感情不好,被告下落不明前与原告经常发生纠纷。六、原告律师对被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主任王某甲及村支书赵某某所作的《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被告阳某甲从2011年6月起下落不明。七、证人王某乙及曹某某出庭证明从2011年就没有看见过被告。被告阳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上述7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阳某甲相识恋爱后于2008年10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0月3日生育一子阳某乙。现婚生子阳某乙随原告生活。嗣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1年6月离家出走后,便再未回家,也未与原告联系、往来。原告遂起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阳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承担婚生子抚养费600元,医疗费、教育费各承担一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阳某甲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却因性格不和,频生纠纷,没有建立起和谐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于2011年6月离家出走后,便不与原告往来、联系,亦未回家,伤了原告的心,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原告提交的证据均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婚生子阳某乙从小一直随原告生活,法院不宜随意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且被告下落不明,应继续由原告方抚养为宜,但婚生子的抚养费应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阳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阳某乙由原告李某甲抚养,婚生子阳某乙至独立生活时的生活费由被告从2015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付,阳某乙至独立生活时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据各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 奎人民陪审员  欧全珑人民陪审员  明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