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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娄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娄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华,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郑州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娄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毕传武审判员  马婵娟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