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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田东明与田太淼、田太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明,田太淼,田太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854号原告:田东明,农民。被告:田太淼,农民。被告:田太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东明诉被告田太淼、田太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东明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邬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