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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何健萍与胡冬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224号申请执行人何健萍与被执行人胡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27337.00元。本案在执行中,已履行金额4317.00元,未履行金额223020.00元,查明被执行人胡冬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12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吴宾宾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伟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