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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65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朝 升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滑 培 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昆 朋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6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