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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某龙、刘某林、熊某文、龙某云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龙,刘某林,熊某文,龙某云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丘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丘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龙,1993年3月6日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林,1993年3月18日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文,1994年9月19日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被告人龙某云,1993年5月25日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丘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龙、刘某林、熊某文、龙某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谈世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龙、刘某林、熊某文、龙某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张某万和女朋友骆某艳准备去盛德花园门口吃宵夜,当走到丘北县社保局门口的路上被喝酒醉的被告人王某龙叫住并被问要去什么地方,张某万告诉王某龙要去吃东西,后跟王某龙一起的被告人刘某林等人叫张某万不要理王某龙,说他已经喝醉了,张某万听后和女朋友往盛德花园方向走,走了几步后被王某龙从后面踢了一脚,随后刘某林、熊某文、龙某云、左某朗也冲上去对张某万进行殴打,张某万被打后往回跑,跑出十多米后被王某龙等人追上并踢倒在地,接着几人冲上去对张某万进行殴打,致使张某万脸部擦伤、牙齿折断一颗、脱落一颗、头部等部位受伤。张某万被打倒在地后从衣服口袋里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刺中左某朗的右边腋下,见左某朗被刺后,王某龙等人停止对张某万殴打,并将左某朗送往丘北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张某万的损伤构成轻伤。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龙、刘某林、熊某文、龙某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王某龙、刘某林、熊某文、龙某云判处1年以上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刘某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熊某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龙某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张某万和女朋友骆某艳准备去盛德花园门口吃宵夜,当走到丘北县社保局门口的路上被喝酒醉的被告人王某龙叫住,并问王某龙要去什么地方,张某万告诉王某龙要去吃东西,后跟王某龙在一起的被告人刘某林等人叫张某万不要理王某龙,说他已经喝醉了,张某万听后和女朋友往盛德花园方向走,走了几步后被王某龙从后面踢了一脚,随后刘某林、熊某文、龙某云、左某朗也冲上去对张某万进行殴打,张某万被打后往回跑,跑出十多米后被王某龙等人追上并踢倒在地,接着几人冲上去对张某万进行殴打,致使张某万脸部擦伤、牙齿折断一颗、脱落一颗、头部等部位受伤。张某万被打倒在地后从衣服口袋里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刺中左某朗的右边腋下,见左某朗被刺后,王某龙等人停止对张某万殴打,并将左某朗送往丘北县人民医院抢救。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张某万牙齿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其余部位评定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录案件来源。2、户口证明:分别证明被告人王某龙、刘某林、熊某文、龙某云身份。3、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分别证明被告人王某龙、刘某林、熊某文、龙某云在本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网上在逃人员。4、注销证明:记录2014年12月30日,左某朗死亡,户口被注销。5、抓获经过:2014年12月30日,丘北县公安局民警持传唤证前往丘北县人民医院抓获王某龙、刘某林、熊某文、龙某云。6、入所健康检查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分别记录经检查王某龙、刘某林、熊某文、龙某云身上没有新旧伤痕,符合入所条件;张某万右髋部有擦伤多处破皮,双耳肿胀有流血,左脸部破皮青紫,上牙掉了一颗,另一颗掉了一半。7、情况说明:分别证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及DNA亲子鉴定结论还未做出;案发现场提取一把钥匙,无法查清该钥匙的失主;证人骆某艳报案后作了两次证实,以第二次内容为准;张某万交代捅伤男子的小刀丢在现场,经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及周边多次查找,未能找到。8、尸体辨认笔录及照片:记录左某兴辨认尸体,确认死者是其儿子左某朗。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录案发现场位于丘北县锦屏镇水乡路“丘北县社会劳动保障局”大门口西侧9米处的大路上。10、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记录公安机关案发现场提取血迹七份、钥匙一把。11、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分别记录被告人王某龙、刘某林、熊某文、龙某云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张某万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12、被告人王某龙供述:2014年12月29日晚,本村的熊某文约到丘北吃烧烤,刘某林驾驶摩托车载其到丘北异境烧烤摊上吃烧烤,当时在烧烤摊上有黄某冲、龙某云、罗某富、左某朗、王某成。12月30日0时40分许,其与熊某文、刘某林等人感觉醉了,说去刘某林开好的凯旋宾馆住,龙某云、熊某文、左某朗打出租车先走,其与刘某林打出租车在后,两人在马路先锋洗车店下车,其见到一男一女过来,其上去拦住她们问:要去干什么?男子说要去吃东西,其用脚踢了男子一脚,刘某林、龙某云等人冲上去围着这个男子打,男子被打后朝社保局方向跑,因其酒醉没追撵,刘某林、龙某云等人追撵,在社保局门口追到后,刘某林、龙某云等人继续殴打那个男子,那个男子被打倒在地时,左某朗说他流血了,其将倒在地上的男子拉起来,王某成驾驶摩托车带着其和那个男子去县医院,其他人送左某朗去县医院。到县医院后,其问那个男子使用什么工具刺着左某朗,他说是用刀,其搜他身上,没有搜到刀,只搜到身份证。后其忙着去看左某朗,那个男子就跑了。打那个男子时有其、刘某林、龙某云、熊某文、左某朗、王某成。13、被告人刘某林供述:2014年12月29日晚,其与龙某云、熊某文、左某朗、王某龙到丘北异境烧烤摊上吃烧烤,11时许,五人几乎都醉了,五人打出租车去马路先锋洗车店旁的“凯旋宾馆”住,在马路先锋洗车店门前下车玩,凌晨1时许,一男一女走过来,龙跑上去拦着人家,左某朗、熊某文、龙某云走过去劝王某龙,后一男一女朝盛德花园方向走,刚走到社保局门口,王某龙冲上去用脚踢那个男子的大腿,用拳头朝那个男子乱打,那个男子抵着王某龙打,龙某云、熊某文、左某朗冲过去围着那个男子打,那个男子被打后朝瑞祥小区方向逃跑,五人追撵那个男子,那个男子跑出十多米摔倒在地上,五人冲上去围着那个男子拳打脚踢时,左某朗说:他被刀捅着了,快送他去医院。当时王某龙拉着那个男子,左某朗的胸脯流着血,其与熊某文送左某朗去丘北县医院抢救。14、被告人熊某文供述:2014年12月29日晚,其与龙某云、左某朗、刘某林、王某龙、黄某冲、罗某传、王某成到丘北异境烧烤摊上吃烧烤,凌晨1时许,黄某冲、罗某传、王某成骑车先走,其与王某龙、左某朗、龙某云、刘某林打出租车到凯旋宾馆开房休息,在等宾馆开门时,王某龙见一男一女过来就去拦着人家,其怕王某龙酒后闹事,就对那一男一女说:他喝酒醉了,赶紧走。那一男一女继续走,走了两步,王某龙冲上去用脚踢那个男子一脚,其与左某朗、龙某云、刘某林见被踢男子跟王某龙打起来,四人就一起去帮王某龙打那个男子。五人围着那个男子拳打脚踢,那个男子被打后往县医院方向跑,五人去追撵,其在后面,左某朗说:他被刀捅着了。其看见左某朗左胸部流血,就伸手去按住左某朗左胸口,王某龙等人还在打那个男子,那个男子被打倒地时其看见地上有一把刀,其喊王某龙等人:快点,左某朗被刀捅着了,其与刘某林骑车将左某朗送县医院抢救。15、被告人龙某云供述:2014年12月29日,其与熊某文从江西打工回来,左某朗叫请客。其与熊某文、左某朗、王某龙、刘某林到丘北新城区异境烧烤摊上吃烧烤,后五人打出租车到凯旋宾馆开房休息,五人在等宾馆开门时,王某龙见一男一女过来就去拦下人家,王某龙踢了那个男子一脚,其拦着王某龙对那个人男子说:我朋友喝多了,你快走。那个男子刚走出两步,左某朗冲上去按着那个男子打,其他人也冲上去打那个男子,那个男子往贮木场方向跑,五人去追撵,追了10米左右,那个男子和左某朗倒在地上,其他人围着打那个男子时,左某朗说:我不行了,快送医院。左某朗被刀捅着,熊某文、刘某林送左某朗去医院抢救,其叫王某龙别打了,把那个男子一起拉去县医院。16、被害人张某万陈述:2014年12月30日凌晨0时30分,其女朋友骆某艳下班回家后说肚子饿,想去吃东西,两人从瑞祥小区家里出发准备到盛德花园小区门口吃烧烤,两人走到社保局门口时,七、八个人站在路边聊天,个子高点的男子走过来拦下其问:你要去哪里?其说领女朋友去吃东西。这时有一个人过来跟其说:你不要管他,他喝醉了。其刚走出两步,拦下其的男子用脚踢着其腰部一脚,其他人全部围上来打其,其见对方人多,就往贮木场方向跑,跑出十多米时,其又被打倒在地,倒地时脸部着地,其的牙齿砸在水泥地板上,有一颗牙齿被砸断一半,嘴里流血,对方男子对其拳打脚踢时,其拿出一把水果刀朝后用力捅出去,当时感觉捅着人了,对方还在不停的打其,后对方有人说他被刀捅着流血了,有几个人将受伤的人拉走,其也被拉到县医院,到县医院后个子高那个人向其要刀,其说没有在了,他来搜身,搜着其的身份证,后其被警察带到公安机关调查。17、证人骆某艳证言:2014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其与男朋友张某万从家里出来准备到盛德花园门口吃烧烤,路过人社局门口时,有七、八个人站在路边聊天,其中一男子上来问张某万要去哪里?张某万说去吃烧烤,这时有一个人说他喝醉了,不要理他,其与男朋友张某万刚走,拦下张某万的男子冲过来踢张某万的大腿一脚,张某万没有反抗,旁边的男子也冲上来打张某万,张某万转身朝瑞祥小区跑,几个男子追撵张某万,追出十多米撵到张某万,围着张某万殴打并将张某万打倒在地,其跑到人社局里躲起来,后其听到有人说去县医院,其出来时没有见到张某万,就打电话报警。张某万身上装着一串钥匙,钥匙上挂着一把折叠刀。18、证人黄某冲证言:2014年12月29日16时许,左某朗打电话叫其来丘北吃饭,其驾驶摩托车后载妻子张某兰到新城区异境烧烤摊上吃烧烤,在烧烤摊上有熊某文、王某龙、龙某云、左某朗、罗某富、刘某林等人,22时30分许。其与妻子张某兰离开,总共喝了20瓶杨梅酒。19、证人罗某传证言:2014年12月29日下午,其与熊某文、王某龙、龙某云、左某朗、黄某冲、王某成、刘某林骑着三张摩托车来到丘北,后去异境烧烤摊上吃烧烤,24时许,其与王某成先离开回浙南宾馆休息,当晚总共喝了20瓶杨梅酒。20、证人王某成证言:2014年12月29日20时许,龙某云打电话叫其去新城区异境烧烤摊上吃烧烤,其与万某帅去到异境烧烤摊上找到熊某文、王某龙、龙某云、左某朗、黄某冲、王某成、刘某林等人,吃完烧烤后,其与罗某传先离开回浙南宾馆休息,当晚总共喝了20瓶杨梅酒。21、证人陈某雪证言:证明其是凯旋宾馆的服务员,2014年12月30日凌晨,王某龙等人打电话叫其开门,王某龙等人要入住凯旋宾馆,其打开宾馆大门时不见人,其听见对面公路上有吵闹声,不知道发生什么事,后有一个男子跑到宾馆门口,骑着摩托车走了,后来也没有人来宾馆住宿。2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记录张某万牙齿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其余部位评定为轻微伤。23、法医学人体死亡鉴定意见:记录左某朗因他人暴力造成右腋动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4、鉴定意见通知书:分别记录已将鉴定意见告知王某龙、刘某林、熊某文、龙某云、张某万。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龙、刘某林、熊某文、龙某云无事生非,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随意殴打他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龙、刘某林、熊某文、龙某云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所列举的证据合法有效,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审理中,被告人王某龙、刘某林、熊某文、龙某云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龙、刘某林、熊某文、龙某云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故对被告人王某龙、刘某林、熊某文、龙某云的量刑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间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二、被告人刘某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三、被告人熊某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四、被告人龙某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伍新声审 判 员  XX鸣人民陪审员  杨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瑞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