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执字第3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殷平平与被执行人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平平,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字第3304号申请执行人殷平平,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建荣,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殷平平与被执行人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丹后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李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殷平平借款510000元。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1445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敏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给付2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余款的给付,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后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辉审判员 邱国枫审判员 路忠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建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