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闫芳与钟永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芳,钟永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闫芳,住大连市。被告钟永栩,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芳与被告钟永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30元,退回原告330元。审判员 马海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