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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保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龚先进诉周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先进,周怀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第52号原告龚先进,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4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周怀忠,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6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先进诉被告周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先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叙永县新龙安桥避暑山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怀中,自然人独资企业)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的面积4388平方米的土地予以查封,案外人陈昕自愿以其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对该土地查封两年。本院认为,原告龚先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叙永县新龙安桥避暑山庄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面积4388平方米的土地,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案外人陈昕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麻鹏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凤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