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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商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杰与金科杰、徐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金科杰,徐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商初字第1869号原告:赵杰,系杭州宏基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科杰,1979年12月24日,系宁波路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徐航,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听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诉被告金科杰、徐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赵杰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卢静芬审 判 员  芦吉权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