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尚小荣与郝广金、王志田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小荣,郝广金,王志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681号申请执行人尚小荣,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工人。被执行人郝广金,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志田,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7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郝广金、王志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人尚小荣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执行费3690元,但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中的财产暂不宜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徐凤圣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