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边豪欢与吕年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豪欢,吕年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00、401号原告:边豪欢。被告:吕年仁。本院在审理原告边豪欢诉被告吕年仁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因原告边豪欢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其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