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桂芝与张桂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芝,张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县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芝,女,1943年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桂香,女,1954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芝与被执行人张桂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桂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芝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县人民法院(2013)铁县民一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条件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巨义执行员 : 徐 涛执行员 :池金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刘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