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商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鲁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云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鲁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云彩,李峥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商初字第123-1号原告:山东聊城鲁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大东钢管市场。法定代表人:赵亚飞,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勇,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辉,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鲁西开发区小康街路南5号。法定代表人:李峥嵘,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国祥,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彩,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李云蓬,无锡正邦车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峥嵘,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国祥,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鲁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云彩、李峥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聊城鲁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于被告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云彩、李峥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聊城鲁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聊城鲁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云彩、李峥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53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聊城鲁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凤魁审 判 员 徐红杰人民陪审员 潘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军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