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行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连英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行初字第122号原告王连英,女,194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俭朴,局长。原告王连英诉被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违法占地查处法定职责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王连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连英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连英负担。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白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童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