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夏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尉永锋与王海振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尉某,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尉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尉某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尉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范 霄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解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