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马俊发诉被告张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发,张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马俊发。委托代理人尤金林。被告张洪伟。原告马俊发诉被告张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俊发及其委托代理人尤金林、被告张洪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俊发诉称,被告经营出售饲料生意。在2012年9月7日因没钱进货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当时没有给原告出具借据,是因为原告家是养殖户,需要在被告处大量购买猪饲料。被告称2万元如果原告购买猪饲料可以抵冲欠款。而被告在与原告结算时并没有将2万元抵冲饲料款,却在2014年7月2日在法院以原告欠猪饲料款没有偿还为由诉至法院。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被告张洪伟辩称,从没借过原告2万元钱,其记载在2012年9月7日票据上的“今日收20000元”系原告交的未结算完毕饲料款,且此款早已经结清,并当着原告的面勾掉,并注明“以前清了”。故不欠原告2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俊发系养殖户,被告张洪伟系经营饲料生意的个体业主。2012年9月初,原告去被告家交给被告妻子2万元钱,后被告张洪伟将此款标注在2012年9月7日双方的往来收据上,内容为“今日收20000元,贰万元”,2013年3月份,原告与被告又进行结算时,被告将“今日收20000元,贰万元”等字划掉,并注明“以前清了”。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及结算收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马俊发诉称被告张洪伟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人民币2万元,其将2万元送至被告家,并没有让被告出具欠据,当庭又陈述其交给被告的2万元系预交的饲料款,原告的陈述自相矛盾,且不符合常理与交易惯例。另根据原告提供的2012年9月7日结算收据,其中载明的“今日收20000元”已经划掉,只能证实被告收过2万元,并不能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注明“以前清了”,可以证实该笔款项双方已无异议并结算完毕。综上,原告马俊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俊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俊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 丹人民陪审员 沈瑞玲人民陪审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力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