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高顺潮与高成汉、孙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顺潮,高成汉,孙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437号原告高顺潮。委托代理人俞金荣。被告高成汉。被告孙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顺潮诉被告高成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高顺潮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860元,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按照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逾期未交纳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顺潮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