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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与陈小兵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董事长被告:陈小兵,男,汉族,住址: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兵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小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幸小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