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杏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于强与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强,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于强,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4号太航远东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郑今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亮,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强诉被告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于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于强负担。审判员  孔一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锦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