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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更霞与闻永阳、王艾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闻永阳,黄更霞,王艾芳,闻文芝,张雨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闻永阳。委托代理人乐涛,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更霞。委托代理人冯标。委托代理人万光德。原审被告王艾芳(系闻永阳之妻)。原审被告闻文芝(系闻永阳之子)。原审被告张雨蒙(系闻文芝之妻)。上诉人闻永阳因与被上诉人黄更霞,原审被告王艾芳、闻文芝、张雨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闻永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闻永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闻永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5元,依法减半收取5737.5元,由上诉人闻永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伟平代理审判员  荀玉先代理审判员  朱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乔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