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寿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洪平与夏李胜管辖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平,夏李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民初字第54号原告郑洪平。被告夏李胜。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洪平与被告夏李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夏李胜住所地为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郑洪平与被告夏李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移送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