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吴戊申与杨子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子厚,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戊申,个体工商户,系霸州市信安镇源峰建材门市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王宇,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子厚与被上诉人吴戊申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杨子厚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3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杨子厚在原告吴戊申处购买家装材料,被告吴戊申负责送货。原告按约提供货物后,被告没有给付原告货款。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中货物的名称、单位、数量、价格情况,货款共计20905.2元。原告庭审中认可被告退货545.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开庭笔录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家装材料,原告按约提供货物后有权主张价款给付,被告仍下欠原告货款20905.2元,故一审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庭审中认可被告退回545.3元的货物,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应原告要求帮忙卸车过程中摔伤脚部,医疗费用应从原告货款中扣除,与本案为不同之诉且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子厚给付原告吴戊申货款20359.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吴戊申承担25元,被告杨子厚承担166元。判决后,上诉��杨子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其理由是被上诉人吴戊申一审提交的2014年6月17日瓷砖送货单中载明,品名30×60,单位为件,数量61,单价9.80元,共两笔,在送货单中未写明每件块数。如果瓷砖每块9.8元就不可能购买。两笔应为61(件)×9.8元=1195.6元,一审法院按每块9.8元计算,多判了8369.2元。被上诉人吴戊申辩称,根据瓷砖行业此规格瓷砖的行业惯例均为8块/件,并且该瓷砖的规格为30cm×60cm,根据市场价格均在10元/块左右,如按照上诉人所说的9.8元/件计算,每块瓷砖仅为1.225元,被上诉人根本不可能按此价格出售。上诉人所购瓷砖均是本人亲自询问,亲自挑选,被上诉人已经将瓷砖的单价详细的告知了上诉人,上诉人是在对瓷砖价格认可的情况下,才能购买,且被上诉人已经将货物送至上诉人处,上诉人也已经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所以上诉人在诉状中所说如果瓷砖每块9.8元就不可能购买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吴戊申提交证据一、2014年6月16日益胜立家建村发货单一份,证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进货的瓷砖规格、数量、箱数、价格等情况。证据二、大福圆瓷砖的包装照片及瓷砖照片,证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该批次瓷砖为8块/件。上诉人杨子厚经质证,对证据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证据一票据上面写的到任何一个厂家都可能给被上诉人吴戊申出具。对证据二瓷砖包装照片及瓷砖照片,8036瓷砖不是被上诉人卖给其的瓷砖,8089瓷砖是被上诉人卖给其的瓷砖。被上诉人提供的箱子照片和其家里的不一样。其家里箱子上写的多少块没看清,其是按件买的。本院认为,根据磁砖行业该规格瓷砖包装惯例以及被上诉人吴戊申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本院对被上诉人吴戊申主张该规格磁砖每件8块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中,被上诉人吴戊申提交了2014年6月17日送货单中载明,品名30×60,单位为件,数量61,单价9.80元/块,在送货单中未写明每件块数,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该行业此规格瓷砖包装惯例,认定每件8块并无不当。二审中,被上诉人吴戊申提交了益胜立家建村发货单、大福圆瓷砖的包装照片及瓷砖照片,以证实其为上诉人杨子厚送该规格瓷砖为每件8块,上诉人杨子厚不予认可,辩称其家里箱子上写的多少块没看清,其是按件买的,但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杨子厚主张一审法院按每件8块,每块9.8元计算,多判了8369.2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杨子厚诉称如果��砖每块9.8元就不可能购买,其二审中亦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元,由上诉人杨子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张欣代理审判员张振波代理审判员李成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