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谢武管申请执行运城市盐湖区陶村镇西钮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武管,运城市盐湖区陶村镇西钮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谢武管,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陶村镇西钮村*组村民。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陶村镇西钮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军龙,系村委会主任。关于谢武管申请执行运城市盐湖区陶村镇西钮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陶村镇西钮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202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贾文峰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田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