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金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绪迎与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绪迎,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王绪迎,男,汉族,1968年3月9日生,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沭县大兴镇。被执行人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法定代表人袁小龙。本院在执行王绪迎申请执行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在法定期限对金沙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4)821号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申请人王绪迎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沙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4)82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王 艾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南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