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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德良与浏阳市荷花山枣出口花炮厂、徐玲燕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浏阳市荷花山枣出口花炮厂,王德良,徐玲燕,张家港市供商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荷花山枣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聂桥村。法定代表人李路,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周大来,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良。委托代理人王涛,男,1987年4月8日生,汉族,系王德良之子。委托代理人皇潇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玲燕。原审被告张家港市供商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青草巷农民街88号。法定代表人包建清,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浏阳市荷花山枣出口花炮厂因与被上诉人王德良、徐玲燕,原审被告张家港市供商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0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01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0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浏阳市荷花山枣出口花炮厂。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