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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郑智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智伟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71号罪犯郑智伟,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二初��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智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郑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智伟于201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东莞监狱以罪犯郑智伟在2013年4月24日至2015年1月30日共获得嘉奖19次,2015年1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5年1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为罪犯郑智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向本院提请减刑。其中,2015年1月获得记功奖励是因参加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6科结业证书,分别是物流英语、基础英语(二)、英语(一)、消费心理学、英语阅读(一)、基础英语(一)。罪犯郑智伟在庭审中陈述,其原在香港理工大学攻读物理专业取得本科学历,有一定的英语基础,大学期间以英语为主的双语教育。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罪犯郑智伟在本考核期内所获得的19次嘉奖,2015年1月共获得的2次表扬,符合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制订的《罪犯考核奖罚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该犯2015年1月因参加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6科结业证书所获得的记功奖励,本院认为,该犯拥有本科学历,在香港接受的是以英语为主的双语教育,因自身学历较高且有英语基础,较易通过此次6科自学考试,故,对此记功及依据此记功获得的2015年2月的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院不予确认。罪犯郑智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智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