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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冉廷勇诉杨德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廷勇,杨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116号原告冉廷勇,男,汉族。被告杨德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廷勇诉被告杨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他客观原因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廷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