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继芳申请阮传亚变更监护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19号申请人:刘继芳,女,1976年4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汪绍文,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阮传亚,男,1972年9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继芳与被申请人阮传亚变更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继芳撤回起诉。审判员黄烈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毛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