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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丽君申请执行张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下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君。被执行人张宾。本院在执行王丽君申请执行张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丽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下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学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