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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焦孟宣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孟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正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孟宣,曾用名焦梦宪,男,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正定县。2011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正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孟宣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孟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焦孟宣头戴自制头套并随身携带一把单刃尖刀、透明胶带等翻墙进入正定县西慈亭村王某某家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王某某发现,双方发生撕扯,焦孟宣并用毛巾捂被害人王某某的脸。撕扯中焦孟宣将王某某右眼上眼皮抓伤,后焦孟宣逃离现场。被告人焦孟宣对持凶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双方发生撕扯、用毛巾捂王某某脸的事实无异议,只是辩称王某某发现我后,我只是抓住他的手了,没有打他。我的指甲长,不知道怎么把他划伤了。上述事实,由被告人焦孟宣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诊断证明书,照片,搜查证,搜查清单、物品清单、照片、办案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前科证明、本院刑事判决书,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孟宣携带凶器入户盗窃,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焦孟宣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焦孟宣辩称未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称,被被害人发现后,用毛巾抠被害人的脸、按被害人的胳膊了,被害人陈述亦称被告人用手抠其眼、抠其眼皮、用毛巾捂其脸的事实,故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当场使用暴力,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孟宣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焦孟宣如实供述了其基本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焦孟宣曾因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孟宣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计山人民陪审员  孙晓阳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