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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梁浩与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浩,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912号原告梁浩,男,生于1978年2月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双流县。法定代表人刘森林,系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浩与被告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浩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浩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浩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