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叶夏明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99号罪犯叶夏明,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9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夏明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被告人叶夏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64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叶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2013年12月20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670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5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叶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罪犯叶夏明于2015年5月21日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