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唐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顾某与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顾某,南通艺术剧院舞蹈演员。被告葛某甲,1983年5月29日,南通理工学院行政岗位工作。委托代理人沈要武,北京安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某诉被告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被告葛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要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孩子出生后,被告很少照顾孩子及家庭,双方矛盾不断。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但关系并没有改善,现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葛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各半负担。被告葛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因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缺乏沟通又相互赌气,被告很珍惜与原告的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葛某乙。原、被告婚姻初期感情尚可,但从孩子出生后,双方因子女教育问题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日趋疏远并于2014年8月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资料、户口簿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双方之所以产生感情危机,主要是因为对家庭事务、子女教育等问题中的分歧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甚至以分居的方式回避矛盾,导致双方交流更少。只要今后双方在处理家庭矛盾时,态度积极,主动沟通,相互包容、谦让,珍惜家庭,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某要求与被告葛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判员 陶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