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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小田与被告黄立霞、李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田,李平,黄立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杨小田与被告李平、黄立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831号原告:杨小田,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李平,男,1959年3月3日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黄立霞,女,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田与被告李平、黄立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田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50元。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