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小田与被告黄立霞、李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田,李平,黄立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杨小田与被告李平、黄立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831号原告:杨小田,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李平,男,1959年3月3日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黄立霞,女,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田与被告李平、黄立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田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50元。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