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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行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九分与何月龙、南靖县永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九分,何月龙,南靖县永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王九分,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何月龙,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南靖县永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陈清玉,总经理。王九分与何月龙、南靖县永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2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对银行、工商、土地、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部份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7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