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颖与陈亿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12号原告黄颖。委托代理人刘欢生,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娴媛,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亿平。原告黄颖诉被告陈亿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颖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欢生、陈娴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亿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颖诉称:被告陈亿平是莲下镇上村人,分配有合法住宅基地,并在该宅基地上建了三层楼房。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通过中介陈焕森介绍,自愿将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上村��东横巷17号的[证号列汕府集用(2012)第000282号、地号列11342号]的面积为57平方米的三层楼层转让给原告黄颖,转让价格为200000元,并在2014年4月7日订立《立卖住宅用地契约书》。原告于订立契约书当日通过中国民生银行一次性分四单,注明买房产转帐,每单50000元,将全部购房款付还被告。原、被告在契约书中约定,被告应在三个月内自行清理楼房并将楼房交付原告管理使用。但期限届满后,被告不知所踪,该房屋仍由被告的前妻居住使用。原告经咨询律师后方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立卖住宅用地契约书》应属无效。原告多次寻找被告协商退款事宜却未果。故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立卖住宅用地契约书》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00000元和因合同无效导致的200000元购房款利息损失(从被告收到购房款之日计至法院判令被告还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告黄颖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1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陈焕森身份证1份,证明其中介人身份;4、立卖住宅用地契约书1份,证明原被告买卖房屋的事实;5、莲下镇上村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使用住宅基地用地的事实;6、集体用地使用证1份,证明被告为土地合法使用权人;7、银行支付业务回单4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00元购房款的事实;8、银行卡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200000元购房款。本院查明,被告陈亿平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视其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对原告��供的证据,因没有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存在,故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原告黄颖与被告陈亿平在中介人陈焕森的介绍下,于2014年4月7日签订了《立卖住宅用地契约书》,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上村埔东横巷17号的住宅一座[证号列汕府集用(2012)第000282号、地号列11342号]的住宅用地,建筑面积57平方米,现建成三层半混凝土结构的楼房出卖给原告,原告应在契约签订之日一次性付还被告房款200000元,被告应在契约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清理房屋并将房屋交由原告管理使用。原告于2014年4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0000元购房款付还给被告。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黄颖与被告陈亿平签订了《立卖住宅用地契约书》,原告也依约交付了价款,但由于被告��屋用地为集体建设用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得转让,本村村民只能将房屋连同土地转让给本村村民,原告黄颖与被告陈亿平不是同村村民,原、被告的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立卖住宅用地契约书》无效的主张,本院可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应互相返还,赔偿损失,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00000元及该款自交付之日至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黄颖与被告陈亿平签订的《立卖住宅用地契约书》无效。被告陈亿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还原告黄颖人民币20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4月7日起至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亿平承担,被告陈亿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3430元,支付原告黄颖公告费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余洛丰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奋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