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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广西凤凰湖生态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莫祖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凤凰湖生态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莫祖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保字第35号申请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文体巷1号。法定代表人黄福庭,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广西凤凰湖生态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2-3号万昌南湖景园5栋27层2701号房。法定代表人莫祖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莫祖义。申请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凤凰湖生态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莫祖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000万元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莫祖义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北二里164号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凤凰湖生态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百色市田东县共2936.7亩的林木产权。以上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时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处分上述查封财产。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责任自负。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振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