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7年1月3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