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梁洪传与蒋旭、廖宏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旭。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宏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洪传。上诉人蒋旭、廖宏光为与被上诉人梁洪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商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4日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蒋旭、廖宏光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本案应按上诉人蒋旭、廖宏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旭、廖宏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为民审判员 胡精华审判员 梅矫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项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