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姚文婷诉被告程晓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婷,程晓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926号原告姚文婷,女,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高阳镇安家村三组。被告程晓强,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高阳镇东加录村二组。委托代理人樊浩英,陕西省蒲城县罕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婷诉被告程晓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文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文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文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文婷负担。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