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申清国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清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664号罪犯申清国,现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嘉刑初字第7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申清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6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2月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3月2日被投入到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被转投入到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3年10月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申清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申清国证实材料、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申清国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清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