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继发与李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35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36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4万元,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3日依法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杨宏宾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英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