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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齐富丽诉被告张小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富丽,张小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384号原告齐富丽,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小军,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齐富丽与被告张小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醒书等诉讼文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富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1992年认识恋爱,1993年农历6月13日结婚,形成事实婚姻,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婚后其才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不务正业,并将家中一切存款用于吸毒,至今仍未戒掉毒瘾,双方经常因此生气打闹,被告还经常威胁其及其家人。从2013年开始,被告长期不回家,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济源市玉泉产业集聚区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初结婚。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关于张小军吸毒一案行政卷宗一册,结案报告中载明张小军2011年被强制隔离戒毒,2013年8月份因吸毒被抓获,认定张小军吸毒成瘾严重,给予张小军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公安机关询问张小军的笔录中,张小军自述曾于2004年、2011年被强制戒毒。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诉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2年认识,1993年农历6月13日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被告因吸毒成瘾曾于2011年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再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认定吸毒成瘾严重,被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双方经常因此吵闹。本院认为:被告张小军1972年5月23日出生,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1994年2月1日时,被告仍未年满二十二周岁,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于事实婚姻。1994年5月24日后,原、被告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故原、被告之间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齐富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清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康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