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王塞与江孝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770号原告:王塞,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新华,系原告父亲。被告:江孝兵,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世辉,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塞诉被告江孝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塞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塞负担。审判员 胡周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俊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