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执裁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丽芳与四平市公共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丽芳,四平市公共汽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民执裁字第71号申请人王丽芳,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被执行人四平市公共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学峰,经理。申请人王丽芳申请执行四平市公共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4)四民一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人王丽芳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78563.66元,案件受理费5700元,保全费1987元,申请执行费4194元,总计人民币290444.66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一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