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3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英与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黄英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3515号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泉路18-13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6509-8。负责人陈兴容。被告黄英,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诉被告黄英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1元,由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一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