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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谢春霞,黄正伟与肖代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霞,黄正伟,肖代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628号原告:谢春霞,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中文化,务农。原告:黄正伟,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海,重庆市大足区万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代中,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小学文化,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春霞、黄正伟诉被告肖代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春霞、黄正伟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春霞、黄正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春霞、黄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谢春霞、黄正伟负担。审判员 邓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雪彤 来自